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莫桑比克共和国农业环境和渔业部(以下称莫方)关于莫桑比克苜蓿草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莫桑比克苜蓿草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莫桑比克共和国农业环境和渔业部关于莫桑比克苜蓿草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中的苜蓿草(Medicago sativa L.),是指在莫桑比克境内种植,经高温脱水和压缩处理的苜蓿颗粒或苜蓿草捆。
三、企业注册
输华苜蓿草应来自莫方考核批准的加工企业。加工企业由莫方向中方推荐,由中方实地检查或文件审查通过后予以注册登记,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并动态更新。
四、关注的有害生物
输华苜蓿草不得携带以下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
1.暗条豆象Bruchidius atrolineatus
2.海灰翅夜蛾Spodoptera littoralis
3.番茄潜叶蛾Tuta absoluta
4.非洲茎线虫Ditylenchus africanus
5.埃塞俄比亚根结线虫Meloidogyne ethiopica
6.微小小盘旋线虫Rotylenchulus parvus
7.小列当Orobanche minor
五、产品生产和出口要求
(一)种植、加工、储存及运输。
1.莫方应确保输华苜蓿草种植农场实施有效的有害生物综合管理(IPM)措施,以避免和控制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发生。莫方应要求所批准的加工企业建立良好的危害性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溯源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按照其理念实施管理。
2.加工企业和输华苜蓿草原料的种植、加工及储存场所与动物饲养场、牧场等隔离,确保原料未被偶蹄类动物的排泄物、分泌物及其他物质等污染。在苜蓿草收割、晾晒及储运期间,应避免混入杂根、土壤及其他异物。
3.加工企业的烘干工艺应保持170℃15分钟以上,以保证苜蓿草品质和安全。苜蓿草加工设施应满足机械干燥的要求。
4.加工企业应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对原料采购、高温脱水、产品检测等环节实施有效控制,保持加工区及设备清洁,在压缩打捆前采取有效的去杂、去污措施,并不得采用金属材质材料打捆包装,确保输华苜蓿草符合以下要求:
(1)不带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和其他活的有害生物;
(2)不带草根、植物种子以及其他植物残体和异物;
(3)不带动物粪便、动物尸体、禽类羽毛;
(4)不带土壤;
(5)不带未经中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
(6)中国国家标准《饲料卫生标准》(GB13078)的相关要求。
5.装运前的储存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具有相对封闭和独立的空间;
(2)采取有效的防鼠、虫、鸟措施,防止有害生物污染。
6.使用干净的集装箱运输,必要时,应实施检验检疫和检疫处理。每个集装箱内应至少有一个包装标识,注明加工企业名称、中方注册号以及“莫桑比克苜蓿草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Alfalfa from Mozambique export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的中文和英文字样。
每批输华苜蓿草的产品标签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饲料标签》(GB 10648)的要求。
(二)离境前检疫和证书要求。
出口前,莫方应对输华苜蓿草实施检验检疫,对符合要求的出具符合国际标准的植物检疫证书和卫生证书。植物检疫证书和卫生证书应注明加工企业名称和注册登记号码、发货人及收货人名称及地址、集装箱号码等信息。植物检疫证书的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Protocol on the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alfalfa from Mozambique to China, and is free of any pest of concern for China”(该批货物符合莫桑比克苜蓿草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的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卫生证书中应注明“Does not contain any hazardous substances that pose a risk to public or animal health and complies with China's safety and hygiene standards, does not contain GMOs that are not authorized by China”(不含任何对公众或动物健康构成风险的有害物质,符合中国饲料安全和卫生标准,不含未经中国批准的转基因成分)。
六、进境检验检疫
(一)证单核查。
1.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2.核查随附的植物检疫证书和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货物检查。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进境苜蓿草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三)不符合情况处理。
1.发现不符合本公告第五条第(一)款第6项要求的货物,作补正、退回或销毁处理;
2.无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或卫生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来自未经注册加工企业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发现土壤、未经批准的转基因成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5.发现不符合本公告第五条第(一)款第4项的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经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
6.发现其他不符合中国进境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要求和饲料卫生标准的情况,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发现上述违规情况,中方将向莫方通报,并根据违规情况严重程度采取暂停相关加工企业、产区输华资质,甚至暂停苜蓿草输华贸易,直到中方确认问题已得到有效整改。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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